•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某某、张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某某、张某雇佣被告人秦某某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某某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某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某某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某某、张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张某、秦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某某、张某、秦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某某、张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某某、张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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