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沃、洪某泉伙同洪某1、洪某2(均在逃)以福建省南安市某镇阀门基地旁一出租房为据点,雇佣洪某3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寻龙诀”,经多次更名后为“(新)九八届同学聊天”)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洪某1、洪某2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被告人洪某沃主要负责后勤;被告人洪某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被告人洪某强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该微信赌博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300000元分成100份资金股,并另设10份技术股。其中,被告人洪某强占资金股6股,被告人洪某沃、洪某泉各占技术股4股,被告人李某某占技术股2股。
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昵称为“白龙账房”、“青龙账房”)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一元相当于一分)后,根据“PC蛋蛋”等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赌博群运行期间共分红2次,其中被告人洪某强分得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洪某沃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洪某泉分得人民币12000元
-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某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洪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洪某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洪某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将四被告人所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6000元以及随案移送的6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3台台式电脑主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